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遇有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學校對教師之協助 

學校應注重教師之學生權利教育訓練,整合內、外部資源協助教師實    施班級經營及正向管教,辦理教師在職教育及宣導,強化相關法令素養,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二十一點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危害校園安全。

(四)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罰錢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