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措施時,應依該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學生獎懲委員會及相關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學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