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

2015年10月21日會員大會訂定

2020年10月 07日會員大會修訂

2021年12月 01日會員大會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教師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非以營利事業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維護教師專業尊嚴,改善教育品質及保障師生權益,促進教師自主自律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為其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中市梧棲區文昌路三四三號(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內)。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爭取並確保本校教師應有之權益

四、與學校協議訂定本校教師聘約準則、聘約書內容及其相關規定。

五、訂定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六、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校內外法定組織。

七、監督本校依法行政,使行政透明化、效率化、人性化。

八、對學校行政事項及教學問題,提出興革意見。

九、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十、研究現行教育政策及法規,並適時提出具體建議。

十一、從事與教育有關之問卷調查、座談,做為教育改革之依據。

十二、參與本校校內教師爭議之協商。

十三、促進本校教師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及聯誼。

十四、適時發行與教育有關之資訊。

十五、促進與友會或其他團體之交流。

十六、維護其他有關教師之權利與義務。

前項第五款所稱之教師自律公約,由理監事共同訂定,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之。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

一、一般會員:凡本校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得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各項會費後,始為之。

二、贊助會員:凡非一般會員者,因認同本會理念,經常贊助本會經費或活動者,經理事會同意,始為之,會員資格以一年為限。

三、榮譽會員:凡非一般會員者,因認同本會理念,贊助本會達一定金額以上者,經理事會同意,始為之。

第八條 本會一般會員應有下列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發言權及表決權。

三、連署權及提案權。

四、申訴權。

五、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享受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九條 本會一般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之章程。

二、遵守本會各項之決議。

三、遵守教師聘約準則。

四、遵守教師自律公約。

五、按時繳納章程所規定之費用。

六、擔任本會所選派之任務。

七、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十條 本會贊助會員除列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外,不具有本章程第八條第一、二、三、四款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須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消其會籍。

一、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其相關之規定者。

三、違反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者。

四、有損本會權益及名譽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三、四款,經監事會調查屬實,提交理監事聯席會議議決,並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停權、除名之處分。

惟除名之處分者,得由監事會提交會員大會,並依本章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會員經停權、除名處分確定者,其已繳納之各項會費,均不得請求退還之。

第十三條 會員停權原因消滅後回復資格者,仍得完成其未盡之義務。

會員經除名之處分者,三年後可依本章程第七條之手續,申請恢復會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自動喪失其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關係者。

二、主動公開宣告脫離本會者。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五條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工作小組。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織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及其相關規定。

二、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與報告。

五、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六、議決年度預算、決算。

七、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工作報告。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與義務之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為執行機構,由全體理事組織之。

第十九條 理事會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無候補理事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舉。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本會之會務。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訂定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

四、審核會員入會資格及退會事宜。

五、管理本會之財產。

六、經費之預算、決算及運用。

七、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

八、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九、選舉或罷免校內外法定組織之代表。

十、聘免工作小組之人員。

十一、其他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

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一、擔任或代理理事長之職務。

二、擔任工作小組幹部。

三、綜理工作小組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

二、綜理全會之會務。

三、負責理事會之召集。

四、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常務理事不能代理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下設置總幹事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並依實際需要設工作小組若干,其組織及職權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常務理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由全體監事組織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監事依序遞補之。無候補監事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舉。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調查會員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會務之執行。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稽核經費執行及決算報告。

五、議決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調查及提交會員除名之處分者。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九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監事會會務之執行。

二、負責監事會之召集。

三、擔任監事會之主席。

四、擔任監事會召集會員大會之主席。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議決通過者。

三、因故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

四、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三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經由理事會決議,聘請法律諮詢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三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

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為大會之主席。其召開日期依理事會決議,每年九月份與次年三月份擇日召開。

二、臨時會議因下列情形召開之:

(一)經理事會之決議,認為有必要時,由理事長召集,並為大會之主席。

(二)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由常務監事召集,並為大會之主席。

(三)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並為大會之主席。

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時,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三十五條 會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行其表決權或選舉權。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二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列席。

惟經全體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前項除臨時會議外,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並得通知候補監事列席。

惟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或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

前項除臨時會議外,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或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理事或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理事長、常務理事之罷免。

二、常務監事之罷免。

三、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之辭職。

四、常務監事、監事之辭職。

五、會員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之規定。

第四十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工作小組會議得視會務需要,隨時由組長召集之。

第六章 參與權之行使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第六條中各項會議與組織之代表,由會員大會選出。臨時事項之代表,由理事會就會員中推選之。

第四十三條 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與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選舉本會之各項會議與組織之代表:

一、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代表。

二、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代表。

三、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代表。

四、參與學生家長會活動之代表。

五、校務會議之代表。

六、參與學生申訴委員會之代表。

七、其他臨時事項之代表。

第四十四條 各項會議與組織代表之選派,由會員大會行之,選出之代表負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之責任。

各項代表視應選人數多寡決定採「無記名單記法」或「無記名連記法」選舉。

各項代表受理事會議、監事會議邀請時,應列席參加,並報告執行成效。

第四十五條 各項代表選舉事宜應由理事會辦理,選舉票得加蓋圖記及選監人員之印章。

第四十六條 各項代表之任期以一年為原則。在代表選舉七日前,理事會應將代表事項、選舉日期、名額等相關事宜通知會員。

第七章 申訴及訴訟

第四十七條 一般會員及贊助會員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或家長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委任本會提出申訴、訴訟或救濟之其他手段。對於會員遭到不當待遇,常務理事應主動提供相關協助。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教師會會員或會員之學生家長)須於申訴表上寫明申訴之事實、理由,及希望獲得之補救。

第四十九條 本會應以接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臨時理事會議,並以無記名表決方式決議是否受理。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百元。

二、常年會費:每年每人新台幣貳百元。

三、本章程第七條第三款之榮譽會員贊助費為新臺幣壹萬元以上。

四、會員或非會員之捐贈。

五、學校或政府之補助。

六、其他合法之收入。

七、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終了之前(後)三個月內,編造預(決)算報告,經理事會審查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即時召開時,應先報請主管行政機關核備後,再提報會員大會追認。惟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再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其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行政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與各項辦法,應遵照本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行政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